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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合同?开云官方网站
2023-09-14 06:49:35
随着互联网的逐步发展,电子数据化日益融入了我们的生活。2021年7月28日“小借条”功能在腾讯电子签正式上线,通过该微信小程序,用户可以直接出具电子借条。而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亦于近日印发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会被越来越广泛地影响我们的生活。那么,什么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期为您一一道来。
电子合同,简而言之,即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告梁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被告H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后转为销售员。2020年6月8日,H公司通过微信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梁某就在职期间的年终奖、工资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梁某在职期间的薪资报酬,H公司提交了经过公证的PDF版疫情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确认书以及公司职员何某与原告梁某的QQ聊天记录,其中确认书上附有梁某本人的电子签名。
梁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H公司提供了PDF版疫情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确认书欲证明其发放梁某工资的标准。经过公证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梁某收到了确认书并回答其已回复,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梁某向被告H公司发送了电子版劳动报酬确认书,并附上了本人电子签名。
原告陈某与被告W公司签订有2份合作合同,最近一份期限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约定其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某单车调度及维修服务,并承担合同期间的一切费用开支等内容。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W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W公司称案外人J公司将部分城市的区域单车维护工作外包给了W,其划分区域把维护单车的任务给到陈某等人员,陈某等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此,W公司提交了万云网微信公众号上附有陈某电子签名的合作合同来证明其上所述。其认为,该份合同虽为电子合同,但系陈某在网上实名认证之后签署,应当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与陈某签有合作合同,陈某在实际工作期间,W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开云官方网站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整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告方某入职原告Z公司后担任城市运营职务,双方签订有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28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方某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申请仲裁并获支持,原告Z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Z公司称其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法大大”系统向被告方某发送了电子版的竞业限制合同,方某于同日在网上完成签署。但因后台系统故障,未能形成电子签名,Z公司认为被告方某已经完成了签署行为,竞业限制合同已经对其产生了约束力。而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与Z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其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公司无需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为证明其所述,Z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证明、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一组证据并申请法大大工作人员尹某出庭作证。
由于网络通信供应商技术故障,上述电子签名行为未能成功调用CA机构的时间戳服务和数字证书,未完成电子签名运算,导致文档未显示电子签名。”证人尹某陈述,在法大大系统上进行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首先会对签名人进行实名认证,彼时系统向认证人手机发送第一次验证码;签名人浏览合同后,点击下一步添加签名和日期,签名人发起签署指令后,系统向其发动第二次验证码,验证用过后即完成了电子签名。方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并称其确实在法大大系统上进行了注册,也看到了电子版的竞业限制合同,但其认为内容过于苛刻,故未签订,且其只收到过一次验证码,未收到第二次验证码开云官方网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Z公司提交的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证明、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与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完整清晰地说明报告在第三方系统上进行电子签名的全过程,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证明方某进行电子签名时,系因网络故障未能成功调用时间戳服务和数字证书,未能完成电子签名运算,导致文档未显示电子签名,但方某实际上已经实际完成了电子版竞业限制合同的签署行为,该电子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方某离职后的再次入职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Z公司无需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提供服务,也可以是交付商品。在飞速发展的数据化时代,电子合同的运用无法避免,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交易便携化,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其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合同订立和意思表示均电子化等特性,给我们在案件处理上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根据相关规定,可靠的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可靠的电子合同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
■ 第三方系统,即独立于电子合同缔约各方,能提供电子合同信息保存的服务机构,它可以应合同缔约一方或者多方的请求对合同订立过程提供多种形式的存储服务并提供信息真实性证明。开展电子合同存储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技术保障能力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6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7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用于电子合同的签名,必须是签名人本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订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生活中,劳动合同、合作合同等签署、入职手续、保密协议等都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但也有例外,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则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系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介入时间以及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合同内容等来对电子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而审查电子合同的可靠性,需要考察其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成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和其他相关因素。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其便捷、低廉、有效的优势,越来越多的电子合同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交易方式。但其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也有赖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希望我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能够真正少一分担心,多一份放心。
电子合同是指签署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有法律法规保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法大大严格遵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其电子合同已多次获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事实认可。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① 权威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真实性进行的一种验证审核。有助于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支持人脸识别验证、手机验证、银行卡验证、身份证验证、公安部eID验证等实名身份证验证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网络诈骗。
相对而言,有些用户可能分不清楚市面上形式多样的电子合同,是选择电子邮件?还是选择系统生成的电子合同?还是选择专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呢?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你所选择的不同的电子合同形式,将带给你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举证程度和证明力。一般系统生成的电子合同和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且需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被人为的篡改),举证复杂。
商务部颁布的《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鼓励大家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使用电子签名技术保证合同签订、传输、存储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采用了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合同一旦签署,就不能再进行更改,签订后存储于安全的云存储系统中,将证据固化,发生纠纷时举证便捷。最为关键的是,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很高,法官容易采纳。
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官网或APP上签署电子合同,只要上传你的电子合同,采用你的专属电子签名,为了验证你的电子签名是你专属,法大大采取加密登陆,预留手机随机动态密码确保签署行为为签署人控制,电子合同就算签署完成了。
接下来,你可以将签署过的合同发送给对方,你签署的时候,法大大采取先进的第三方取时技术和区块链存证技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CA证书,并确保证书指纹唯一性型,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你签署的第一时间发送给对方签署,也将精确记录发送时间。
看看那些采用纸质合同进行签约的企业,他们还需要花费金钱在快递上,或者花时间亲自送上门。而选择了电子合同的企业,只需点击发送按钮就可以了。电子签约平台采用了加密技术,保障数据和文件在电子合同传输的过程中不被篡改和丢失。
对方接受到你发送的合同的同时,法大大官网将通过系统发送一条消息,内容为:您收到一份来自***的文件[****************],请尽快签署!
这时候对方只要登陆法大大任一系统(官网、APP或H5),将收到的电子合同进行电子签名,短信验证,完成有效签署。这个过程,法大大电子合同也会通过国家权威机构颁发CA证书,并确保证书指纹唯一性型,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签署好的电子合同,应该如何存储呢?是选择存储在本地?还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商处?还是存储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呢?
可能你还不知道吧,电子合同存储在本地,证据效力低,因为你很难自证清白;而存储在网络服务商那,取证也会非常麻烦;所以说,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将签署好的合同加密存储在安全云存储中,保证了合同的原样输出,取证简单,关键是第三方平台法律效力较高。
还是使用传统方式,对纸质合同进行归档保存?每次找个合同都要满屋跑,不觉得浪费人力和空间吗?使用电子合同之后,合同管理变得异常便捷,关键字检索,查找合同不需要翻箱倒柜。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极速线上办公,一站完成合同签署、提醒、分类、归档、查询、检索等合同管理功能。注意了,在电子合同的管理上,法大大将合同文档转换为防篡改PDF,加盖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并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法大大双方联合存证,合同真实性可校验。在合同存储、查看、下载的时候安全、便捷、高效。
最后,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法大大也会提供后续配套的法律服务,如技术报告、司法鉴定、申请仲裁等。这些法律服务,法大大都将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有针对的提供。
就这样,一份完整的电子合同就签署完毕。看完这个介绍,你是否已经明白电子合同怎么签了呢?
电子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的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包含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服务,其法律效力和和纸质合同同等,但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可全程在线发起、签署、归档和管理,无须打印,具有使用简单、管理便捷等特点。因此,简单而言,电子合同是指参与方全程在线签署且具备和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
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需要遵照严格的取证规定电子,比如第三方存证保全和出证、鉴定鉴定、公证等。
提供个人身份验证、企业身份验证等认证服务,支持身份证验证、手机号验证、银行卡验证、活体检测+人脸识别、企业基础信息验证、企业对公打款验证等方式。
提供数字证书签发和管理服务,由具有资质的CA机构为用户颁发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支持软件数字证书和硬件数字证书两种方式。
提供模板定制和更新服务,根据客户提供的合同模板内容制作可用于电子合同系统的电子合同模板。
提供电子合同发起和签署服务,其中,电子合同发起支持使用模板和上传文件两种方式,电子合同签署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对合同文件进行签名,防止合同内容篡改和抵赖,支持无验证签、短信签、视频签、密码签、硬件签等多种签署方式。
提供基于区块链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保全服务,由众签联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机构提供多方权威背书,支持哈希值存证和文件存证两种方式。
提供法律专家顾问服务、法律热线咨询服务、专业律所支持服务、电子合同取证服务、电子合同纠纷解决服务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服务。
接口签分为标准版本和私有化版本,其中标准版本所有接口部署在众签云服务环境,私有化版本部分接口和功能部署在客户业务环境,私有化版本的合同内容可保存在客户业务环境,无须上传至众签云服务环境,以下是两个版本的集成方案介绍。
客户业务平台调用部署在云服务环境的电子合同签署相关接口,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及相关功能,为平台用户提供主体认证、数字证书签发、模板管理、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全流程电子合同服务,实现合同全程在线签署,有效提高合同签署和管理效率,降低合同签署成本。
(1)模板定制:客户根据业务需求,提供合同模板内容,为其制作可用于电子合同系统的合同模板。
(2)主体认证:客户业务平台采集用户身份信息,调用主体认证接口验证用户身份。
(3)合同发起:客户业务平台调用合同发起接口发起电子合同签署,支持使用模板和上传文件两种发起方式。
(4)合同签署:用户通过客户业务平台签署合同,客户业务平台调用电子合同签署接口完成电子签名。
(5)存证保全:电子合同签署完成后,客户业务平台调用众签存证保全接口把合同文件或哈希值存于众签,并由众签把哈希值存于由众签联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权威机构联合建立的联盟区块链,实现多方存证。
(6)合同查验:电子合同签署完毕后,用户可通过平台查验合同的真实性和签名的有效性。
(7)法律支持:为用户提供法律专家顾问服务、法律热线咨询服务、专业律所支持服务、电子合同取证服务、电子合同纠纷解决服务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服务。
客户业务平台调用部署在客户业务环境的电子合同签署相关接口,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及相关功能,为平台用户提供主体认证、数字证书签发、模板管理、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全流程电子合同服务,实现合同全程在线签署,有效提高合同签署和管理效率,降低合同签署成本。
(1)模板定制:客户根据业务需求,提供合同模板内容,为其制作可用于电子合同系统的合同模板。
(2)主体认证:客户业务平台采集用户身份信息,调用主体认证接口验证用户身份。
(3)合同发起:客户业务平台调用合同发起接口发起电子合同签署,支持使用模板和上传文件两种发起方式。
(4)合同签署:用户通过客户业务平台签署合同,客户业务平台调用电子合同签署接口完成电子签名。
(5)存证保全:电子合同签署完成后,客户业务平台调用存证保全接口把电子合同哈希值存下,并把哈希值存于联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权威机构联合建立的联盟区块链,实现多方存证。
(6)合同查验:电子合同签署完毕后,用户可通过平台查验合同的真实性和签名的有效性。
(7)法律支持:为用户提供法律专家顾问服务、法律热线咨询服务、专业律所支持服务、电子合同取证服务、电子合同纠纷解决服务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服务。
律师职业原因,平时为客户起草并接触了繁不胜数的在线电子合同,一些 稍有法律思维的客户会问这同样的问题:“用户注册协议点击的过程要不要固定下来?”能问出这样程度问题的其实都是有所钻研的客户,那如何解答?这也是本文 开扯的原因,期待一文解千愁——这也许是讫今为止最诚恳的关于电子合同的实操解答了吧(这是广告语!)。除为客户起草正式合同或法律意见外,我写文章不喜 三段论,只愿天马行空:文章有用就行,何必扯那些湿的;字词能懂就成,何必开那些“法”语。
电子合同、网络协议、在线协议,其实都是一个 性质的东西,不必要扯来扯去。传统的合同签署方式是双方一起坐下来,你签我签,再交换你签我签,合同成各执一份;或者说我签好寄你,你签好寄回一份(当然 信任度是前提)。但是到了互联网领域,电子合同已经到处都是,一个商业模式或平台上,客户千千亿,如果每一个客户都这么搞,估计航空公司或快递业要乐开花 了。
本文的一个前提是不讨论电子协议或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或证据能力问题,因为电子签名法,以及新的民事诉讼法都已经非常明确给予了他合法 的外衣。本文其实想扯的一个问题,或者说是想解答一个非常虚幻的极端的法律场景:“你”坐在自己的电脑前点击淘宝网注册协议的确认按钮,如果“你”在点击 当时其实是一只非常聪明的小狗(如果你觉得有冒犯,把“你”换成“我”也成吧);然后小狗的主人用这个小狗点击确认的帐号买东西,发生纠纷了。主人是个疑 心病特别重的人,一直觉得淘宝网在帐号注册完成后私自修改了某个条款,从而导致主人在诉讼构成不利;在法院打官司时,主人认为淘宝网提供的注册协议不是他 当时签的,或者说要淘宝网证明当时就是他本人坐在电脑前意识清楚地点击确认了注册协议,以及要求淘宝网证明最初的协议以及没有被私自篡改过。
实 际上,这个极端的法律场景不是法律界的《洞穴奇案》,而是每天都可能发生在法院的诉讼中,实际上也发生在实践中,就看当事人要不要钻这个牛角尖了。特别是 大的平台型企业,如淘宝天猫网,这类诉讼及抗辩非常普遍。但是,需要“呵呵”地是,实践中,截止到本文发表之日,司法实践还没有完全摸索出一套成熟的经得 起穷追猛打的认定体系,很多时候法院对注册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并不单单只是法律的适用,而是对现实的屈从,不得不形成一套潜意识中大家都认可的,且被司法实 践所“认可”的模式,事实上能不能完成达到法律的要求真不说好。
电 子合同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司法才能认可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呢?实际上无非就是解决几个因素就成了(说得好轻巧!):一是要解决身份认证问题,即通过网络来 确认电子合同的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不能是一条狗,或是精神病人、小孩子、已销户的“黑人”、被宣告死亡的人等等,否则合同肯定不成立; 二是要解决合同签订时间的问题,因为双方只有在合同签约后才能履行合同,在签约之前当事人一方即使做了合同上的事,也会因为合同当时没成立而不能拿来适 用;三是要解决电子合同没有或不会被单方修改、篡改,这是因为双方只能履行签约时的那些条款,一方修改的条款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是不能拘束对方的;四是解决 合同显现载体的问题,合同能不能被现实的呈现出来是很重要的,比如说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呈现当事人点击了注册协议确认的按扭的过程,是录像的方式还是图片的 方式,因为你提交的纸质版电子合同上是不会有“点击”这个痕迹的,你后台上的确认状态还不是可以随便改改的?四个条件具备后,这就是一份和线下签订的纸质 版本协议没有任何不同的且效力一样的合同了。
为什么要这么麻烦?俗话说没见过猪跑还没吃过猪肉,但个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电子合同背后的 法律逻辑,即究竟法律做了什么规定,我们才需要这么麻烦。一、我国《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司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等,说明通过网络缔结合同的事情必须要有法律“能力”,而网络那端到底是谁在点击确认,其实是根本没法确定的;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说明当事人不用履行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的事项,合同不能单方篡改;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等八类证据才能算作证 据,其实说明除了该类证据,其它证据形式法院是不认的,除非你把其它材料都转化为该类证据形式。而且不论什么样的证据,必须经得起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的推敲,我记得新民事诉讼法出来后,大家都欢心荡漾,说电子数据能作为证据了,微信聊天QQ聊天电子邮件都能作证据了,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因 为还需要符合证据三性。
特别提一下电子数据必须不能被单方篡改的问题。电子数据实际上存在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在数据 生成当时必须进行固定最初的状态,比如说几点几分的点击,点击确认的数据电文内容是什么条款等;第二个维度是电子数据的存储,即数据生成后,应当存放在什 么样的硬件或数据库中,而这样的存放环境必须能确保生成的数据不会被篡改或变动、灭失;第三个维度是数据的提取,包括提取出来后的呈现形式,是光盘、打印 纸还是U盘或只是0和1。在每一个维度上都必须保持电子数据的不可变动性和固定性。
说了电子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接下来就要说到底怎么做才能确保电子合同有效性,或降低电子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发生不利争议的风险。这需要很多工具,在法律实务中也存在很多不同的操作模式。
公证无疑是目前所有工具中最具有说服力的,假设公证也能够大规模的互联网+(实际上很多公证处也已经在做了,只不过公证处会挑一些对他们风险较小的业务来做),以公证的方法来固定电子合同,在考虑效力等级时绝对是首选,没有第二。
目 前对淘宝网(含阿里巴巴、天猫等)这么大体量的诉讼纠纷而言,他们就采取的是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电子合同,也就是淘宝规则。淘宝网采取的方式是每修订或变更 一次淘宝规则,就对淘宝规则进行一次公证,但凡在是修订后发生的争议,淘宝网就提交最近一次或几次的淘宝规则公证书作为证据,明确淘宝规则的固定性。所以 我们就会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不同的案件中,你会发现淘宝网使用的是同一个证号的公证书,它是进行了反复使用。
但个人认为,传统公证的 方式实际上并不能解决固定电子合同生成状态的,也不能解决电子合同储存状态。因为公证员在公证时展现的是公证员在做电脑屏幕截图当时的电子合同条款状态, 这一不能说明用户在注册电子合同当时的条款状态(除非公证员随时呆在淘宝网,一有用户点击合同设立账户,就马上把这个场景给固定下来),也不能确保电子合 同在生成后没有被篡改。公证的意义在于,其实也仅仅在于“让法院不用当庭打开电脑查看核对协议条款”,而不能证明很深程度的事实。但奇了怪哉的事情就是, 在天朝很多事情都是有潜规则的,公证的明规则是我国的证据适用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是非常之高的,而潜规则就是法院法官一看到公证书,就会像打了鸡血一样 如获至宝,因为这样省了法官很多的工作,比如说不用自己打开网站去核对了,即使一方当事人说当时的协议不是这样的,但只要这位异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 反证,法院一般都会采信公证证据的。
不知道为什么,时间戳大家都愿意公开说它,因为大家要 知道时间戳也只是一个第三方工具,不是政府司法官方的玩意,它的运营方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但自从这家公司和中国科学院授时中心(中国时间的 官方机构)联合后,就获得了无数的赞誉,大家都愿意免费给它做广告。具体怎么用,大家自己度娘。
从白话上讲,时间戳的作用是当你在线发生 一个动作时,它会立即精确地为你在线生成的东东盖一个章,然后你会发生这个东东就不能更改了,一旦更改后,你再去验证就会出现很大的BUG。打个比方,你 今天写了一篇文章,然后马上通过时间戳系统提交,这时它就会确保或证明你是这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另外,特别像淘宝网上的图片,大家盗得都很厉害,盗来盗去 大家都说图片是我自己拍的,但如果你一拍摄制作后上传至时间戳,你的“首创”作者地位就巩固了。
在司法实践中,时间戳的应用功能已经被法 院所承认,这点没有问题,但个人认为,时间戳主要的功能在于确认生成的时间以及文件的不可篡改性,但是它还不能完全解决个人身份验证的功能(目前似乎它有 推这个功能)或这个功能还不是很好的呈现。同时,时间戳的应用场景似乎有所局限。
试想一下,如果你和一个网站在线签署了一个协议,然后这个协议又是被存储在这个网站自己的服务器上,那你该有多慌,因为你完全不知道什么时候当时签的协议会被网站改掉。所以第三方存证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目 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创业公司进入第三方存证技术的领域,比如说录音存证的安存、做在线签署合同的中国云签等,还有很多P2P公司也都将签订好的在线协议 委托第三方来管理存储。说到底,第三方存证是个增信系统。但,有一些第三方存证技术公司的品牌也被法院所认可,比如说安存的录音存证就被很多法院用来作法 律文书的电线.电子签名
通俗意义上而言,电子签名只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实名认证问题,即确保让法律相信在网络那头 操作的就是“你”这个人,而不会是其它东西,或不是“你”本人在操作,一旦你通过网络系统进入帐户操作,法律就视同或拟制是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说 签完名后这个文本会不会变动不是首要要关注的问题。但从细节上来说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电子签名系统要先确认你的真实身份,因此要上传姓名、身份证、地 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以满足形成一个法律上的“人”;第二步,当事人通过系统对外在线签约,只要是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对外签的约,法院就视同是“介个人”, 也就“本人”的亲身操作,而不论事实上可能是我家小狗在签约,因为个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密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 2005年的愚人节就生效了,所以但虽有法,但似乎很多人都不太敢应用,因为实在是太超前了,那个时候的在线协议虽有产生,但还没有随之着淘宝网的势头那 么迅猛,应用不广。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 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电子签名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线下签,但不用在纸质文件上签,而只 需在平板仪器上用电子笔就完成签名(不明白的线营业厅,很多就不用纸签),这种签名方式本文不赘;另一种是纯线上,通过网络的签名,这是 本文要分析的。给大家看几种电子签名的应用。
(1)密码卡、动态密码锁、USB Key。这似乎是一种原来非常时兴的身份认证工具,密码卡是银行发行给个人的在银行止外的一张小卡,上面以十字横纵的方式标示密码结合,当你要转帐付款时 要输入该密码卡上密码从而完成身份认证开云官方网站,动态密码锁是不时更新的电子密码锁,USB Key类似于U盘,在使用时必须插入电脑,很多银行都在使用。我一直认为这种设备的用户体验实在太友好,用密码卡还要随身携带占用你钱包中的一格,用 USBKEY的话也得随身携带,在脑子发晕时还容易和U盘发生混乱。但这种电子签名方式在互联网下个人认为不会被广泛接受,因为——对参加双十一的跺手族 来说,太麻烦了,会抢不到好货的。
(2)CA认证。洋气一点就叫Certificate Authority,中气一点的可以叫做电子认证,或者用英译版的“证书授权中心”。CA认证实际上就是一个认证证书的管理机构,我们浏览的大部分网站, 实际上都有CA认证,网站通过这个CA认证后就对外具有更强的信用力,人们只要看到这个网站有认证,就知道这个网站就是某主体的官方网站,而不是钓鱼网 站。那么怎么去看这个网站有没有CA认证呢?其实也非常简单,看一下网站域名最前的是不是“开头的,如果通过这种网络传输协议开放的网 站,一般都进行了加密和认证。
如 果网站没有经过CA认证,那不同的浏览器就会跳出不同的警示标识,提示用户该网站存在未认证的不可信任风险。所以目前国内大 部分的大型知名网站都有CA认证,像淘宝啊,京东啊啥的,但奇了怪的知乎网,豆辩类知识聚合性网站却没有看到,估计是不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的。除了网站以 外,其实很多PC端的应用软件也都有数子签名认证,所以以后如果想安装软件不妨先看看这类软件是不是有数字签名认证。在移动互联网时间,移动终端APP的 安装源文件APK似乎在数字签名上并不在意,很多大公司都没有进行CA认证,这一点希望业内人士能出来说几句,这也造成了很多手机应用平台本身成为了一种 根证书,用应用平台来为平台上的软件进行无害认证,但平台是收钱的,你能指望它能完全控制APP安装程序的完全实名认证?对于这一点,希望能有些说法。
那 么,谁是CA机构,谁有这么大能力来评价一个网站的安全性。在中国,认定CA机构的最高一部法律当然就是《电子签名法》了,该法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 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而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是CA,CA要经过工信部的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并符合《电子认证 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截止到2015年3月,工信部已经颁发了37本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书,即有37家公司获得了颁发CA证书的资格。如果电子商务公司 需要开展认证,不妨和这些认证机构进行合作。
(3)第三方支付式电子签名。这个名称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在实际中或法律中其实都没有出现过 这个奇怪的名词,为什么会想这么一出,就是因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什么?没听说过这处法规,不可能,如果讲这么严肃 你可能确实不知道,但如果我说就是这么法规,规定了“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5000元限额”的这滥法律,你也许就恍然大悟了,对,就是这部法律,拟规定类似 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其支付限额是5000元,引发跺手党们的集体跺脚。
罢,先不管跺手党的事。我要说的是,其实这部法里明着没有 说,但暗着开创了另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那就是交叉验证。什么叫交叉验证,用白话讲就是“三人成虎”,比如说A说B有钱,C说B有钱,D也说B有 钱,OK,那我们就都相信B有钱,即如果有多种方式能确定你就是“你”,那我就相信你就是“你”。回到现实,比如说你本来如果本人亲自到银行去办理网银, 是要自己带身份证去的,银行的人上上下下打量了你以后,认为你就是“你”后,就可以和你签约开通了网银。但是,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出现后,这些“野蛮生长” 的公司完全不理会传统银行那一套复杂的身份验证流程,像支付宝,验证时完全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淘宝用户注册是第一步(也可省略而直接注册支付宝帐户),身 份证信息是第二步,只需提交身份证信息就行了(当然,我不太了解支付宝后台是否和公安部身份证验证中心进行了数据对接来验证身份),那么,在《非银行支付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部法里,央妈就开始发话了,支付宝,你核实用户信息时,不能只从你一个渠道来验证客户信息,你自己还得找 3-5个其它渠道来验证你客户的线个以下的,那这个用户以后只能开消费帐户只能消费,如果你找了5个渠道来验证,那就允许用户开综合 帐户,可以用来转帐啥啥啥的。那这些渠道包括哪些呢,银行渠道,公安渠道,税务渠道,手机号码渠道,工作信息渠道等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读一下我之前写的 文章《从央妈5000元网购限额看干儿子的血泪史》。
这算哪门子电子签名呢?其实我认为这也是一种电子签名,因为电子签名的终极意义是为了确定你就是你,通过诸多渠道来认证一个人其实也算是一种方式吧,渠道越多,你是你的可能性当然越高。
, 其实大家再转回去一看,如果上面的这些工具如果能完全形成统一的系统,那则在生成(时间戳),存储(第三方存储),提取(公证)以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 四个环节就全具备了,这样才是最最有效的电子合同生成结果链接闭环。当然了,从实践中来看,每一环节的工具都会标榜自己已经单方就能打通四个环节,比如说 时间戳,就说自己也有很好的提取验证方式(实践中是法院在法庭上登陆时间戳网站,提交证号验证),很多第三方存证公司,也说通过自己系统签订的合同,能够 实现身份验证等,这其实没错,但因为电子签名领域实在是太前卫了,很多公司也都还是在为获取司法的认可而不懈努力中呢。我一直在想新兴商业模式的正确验证 合法性通道,其实初创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让壳公司主动涉诉,制造诉讼来验证,这有点坏坏,但确实是最好的方法,没有之一。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总体 上还是放得比较宽的,一般你只要使用了其中一个工具,法院就会认这个协议有合法有效性,真大肚。
先 吐嘈,现在有很多人通过网络、微信找到我,一上来就发一个合同给我,说让我帮忙看看,如果你的合同成功勾起我的兴趣了,我可能真的会认认真真地帮他看看改 改。其实说实话这真的是律师不得不说的痛点,很多人以为律师帮你看个合同无非就是扫几眼,动动笔头这么简单,但实际上,真正负责的律师会帮你进行合同性质 鉴定、标的物性质检索、案例检索、法条检索(什么,律师还要做法条检索?法律都不熟算哪门子律师?——其实法条检索无时不在,我从来不会去记法条,那种在 当事人面前背法条以彰显自己多厉害的事我可不耻于去做,真正的法条是靠理解和运用的)。这些人拿到律师修改后的合同就沾沾自喜了,对别人都说这个合同律师 看过了,仿佛律师看过的合同就真是厉害得不行了,实际上,我们一般给客户的合同除了条款本身外,还会附一个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这是因为,如果仅仅有合同 条款,但却没有合同履行的配套体系,这个合同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这个配套体系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应当正确应对的方式,比如说违约后的正确处理,合同解除 的正确操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正确的证据固定方式等。
电子合同也是同样的一个道理,仅仅只知道上述我所讲的实务工具,但没有完整的用户协议 条款支撑,这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电子合同,只有各方都配套起来,才能形成一个较为完美的合同。实务工具的作用在于,也仅仅在于将电子合同合法地呈现出来, 但如果呈现出来的合同其条款本身又没有约定,或约定起来对自己都发生不利了,那呈现的意义又何在?电子合同不仅需要硬件,也需要“条款”支持,那么在用户 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哪些条款或动作是比较重要和必备的呢?
民 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也明确合同双方可以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合同。在腾讯QQ 某案件中,法院认为:”安装界面显示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确定,安装界面显示的内容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该要约表明,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我已 阅读并同意软件许可协议”的行为进行承诺。通过点击同意行为进行承诺亦是互联网行业的交易惯例。原告张敏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通过自身行为作出了 承诺,此时原告张敏与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之间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成立“。
因此,在实践中,为配合后期举证,网络平台应当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类似于“双方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并认同其效力”的条款表述。
假设某人丢了手机,捡到的人用他的手机去刷了支付宝,某人可以以“不是我本人刷的”为由要求撤销和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不行。
基 于网络的非面对面性,很多时候,运营商只能根据相关片断来判定网络那一头是不是本人在进行操作,比如说发送短信验证码,说明手机正由本人控制。作为个人, 理应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网络帐号和密码,而一旦发生泄露则应当立即通过冻结或报案的方式处理。否则,一切后果均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任何人通过帐户密码的 方式使用帐户可视同为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对方或运营商有权利认为是本人在操作帐户。当然,如果遇到黑客等事件,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仍有权撤销交易。
您 应妥善保管您的支付宝账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如有)、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支付宝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您应确保不向其他 任何人泄露您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 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蚂蚁小贷,要求蚂蚁小贷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蚂蚁小贷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蚂蚁小贷对已执行的指令及 (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借贷合同是通过网上签订,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是通过登录账号,输入密码来完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由他人代为操作,而非借款人本人操作,但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明白了没?3.同意修订权.
同意修订权的意思是指用户同意平台享有随时修订用户协议的权利,用户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条款。这是网络环境下的非常正常的条款安排。
。 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2008年版的阿里妈妈协议,四被告认为应适用淘宝软件公司对原告采取冻结措施之 日的《阿里妈妈协议》,根据《阿里妈妈协议》第12.3条约定,阿里妈妈有权随时修改协议和规则相关内容,只需公示不用通知会员,如会员不同意变更,应停 止使用阿里妈妈服务,如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本案中,原告的三个账户一直持续使用直至淘宝软件公司对其采取冻结措施,开云官方网站故应适用淘宝软件公司 对原告采取冻结措施之日的《阿里妈妈协议》”。同样的,在腾讯和360二选一大战,就还真有人很较真,把腾讯QQ告上法庭说QQ要求二选一的行为损害了消 费者的选择梳,在二审中,法院是这么说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4.2条规定“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 授权而不需要通知用户的权利”,该条款是著作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告知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两被告提 供给用户使用的腾讯QQ软件是免费的,用户无需为使用软件支付对价。作为许可人的两被告有权对其许可方式作出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构成《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4.条款集中式管理。
这是啥米意思?我一般建议客户 将普通适用的规则在同一个页面或链接入口中呈现出来,比如说你的用户协议主文完了后,如果根据你的商业模式需要特别需要向用户出品一个授权书啥的,如支付 宝的转文就嵌套芝麻信用授权书,授权支付宝收集个人信息,授权支付宝向各大信诚系统查询你的个人信息等,那么,这些授权文件不应当弄得七零八落,直接附在 用户协议主文前后即可。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防止法院说你的用户协议”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能迅速查知“,二是让以后如果进行公证时能省一笔钱,你要知道网页的公 证那可是要一页页截屏面中间不能断的,如果在不同的网页放置不同的内容,极有可能白花了自己的钱。
但对于个性化的网页内容,比如说站内 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只会针对单个消费者或者是商户之间产生。现在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性化电子合同,即个人提交用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后,网站 会自动将该类信息添加到网站协议中去自动生成一份个性化合同。目前的P2P就是这样。这类合同也尽量要放置在一个位置。
合 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后才能留下履行痕迹,从而让第三方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认真的完全地履行了合同。举个例子,P2P网站上在线签署了贷款合同 后,平台或其合作伙伴就要根据在线生成的协议向你支付贷款金额,而贷款的金额是要通过银行系统或者第三方系统来向你支付的,这时,就形成一个已按约支付贷 款的第三方证据,这样的第三方证据越多,越符合合同本身的条款设置,比如付款金额、时间,帐户发送和接收等,越说明合同本身条款的可信度。阿里小贷就是通 过支付宝来付款的,法院也都认可其效力,而不会说他们都是阿里系而对其嗤之以鼻。
这一种操作方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数据电文证据,法院总体上持审慎态度,因为数据电文的“原件”形态很难直接体现出来,一旦不能被认定为原件,则势必增加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就是需要配合其它证据,其它证据越多,就越容易让法院采信电子合同的效力。
直 接打印出数据电文有时候也是一种能有好运气的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配套措施提出。很多时候,特别是消费者提出诉讼时,一般会浪费几千块钱去做网页保全公 证,只会直接打印网页条款后提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否定他的效力,而会让平台方来提质疑,其实相反也一样,平台方提交的打印件,法院也会让 消费者来提质疑,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都不太会对打印件的条款内容提出异议,为什么?因为双方最终还是需要向法院展示双方发生争议的条款,而不会引 用合同的全部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某一条款是否真实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太多。
即使一方真的保存有最原始的合同条款,而它发生其中一 段表述和诉讼时对方提交的不一致,最终仍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完成,上海高院在电子证据举证规则中认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 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 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在此情形下,平台在条款放置时,绝对不应该将条款作为附件,以单文件,如WORD等下载的方式提供,而应直接显示于网页之上,这种方式能提交条款的可信度。当然在现前APP中,条款一般都是单页显示,这种情况可以作为例外。
讲 了一大堆罗里罗索的,但我们仍需要回到现实,也许我讲的似乎都挺有道理,但在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创业公司真能做到这么多吗?真不见得,有法律思维的就已经 不多了,更不用说还要采取这么多措施去维系我平台协议的有效性,律师们都是坐着写稿不腰疼,你们说一句,我们跑一天。这就需要平衡一下法律和商业的关系。
我 一直认为,脱离商业思维或商业模式的法律建议都不是好建议,那种只管自己出意见,不管客户商业模式的特殊性的考虑,其实都是耍流氓。从商业思维上来看,法 律的重要性远远不及商业成本或商业模式,也许律师们都觉得法律很重要,也很自负,和客户大谈特谈法律风险,法律也许决定了企业的生与死,但当企业要生存 时,法律真不是什么值得关注的好鸟。说到底,法律该如何正确地扶持商业才是正道,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真是一个真理,谈几点个人看法。
不能说企业刚开始创业,就一定要非常完备的企业法律模型,比如说你要实名认证,就向申请购买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这个系统简单的只能回复你发送的身份信息是“是”还是“否”,而每笔要花2块钱,就是说在这里获客成本就有2块了,钱烧得厉害。
当 然,某些诸如互联网金融项下的商业模式,对实名认证当然需要更加谨慎一些,大家不要认为在中国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实际上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潜规则 其实是“法有授权才允许”,和公权行使规则着不多, 不然企业很有可能被秋后算帐。大家最近有没有关注恒生HOMS案件,这是一个个人认为让企业寒心的案件,恒生网络被监管机构认定为
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故没 收恒生公司违法所得132,852,384.06元,并处以398,557,152.18元罚款。而恒生等三家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也颇有意味:“首先,作 为软件公司并没有能力一一识别合作方的经营模式,所以并不符合‘明知’的概念;此外,在7月12日证监会19号文(《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 意见》)正式发布前,对配资及配资软件的判定实际上一直不明晰,未有明确关闭的要求。“此前相关领导曾多次来到公司调研,但未提及资管系统是违法的。”有 软件公司相关人士指出”。所以,初创企业最终要将电子签名做到何种程度,一要看阶段,二要看体量,三要看业务结构。如果非有部分业务想开展,但却有些法律是的说不清道不明,则建议还是通过地推签约的方式进行。
企 业打官司大家都不愿意碰到,但是当互联网公司发展到一定的体量,如果不涉诉,也许还真说明这不是一个好的企业。你看一下目前淘宝、京东,哪个不涉诉,但这 些诉讼并非完全是淘宝无能,而完全是由其第三方平台的商业模式所决定的,原告在起诉时,正常的思路一定是将淘宝作为共同被告,然后等待其自证无罪,开云官方网站也许大 家都知道即使告了淘宝,淘宝最终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开云官方网站这也是淘宝历十余年的经验总结,2014年淘宝的知识产权案例只败诉了一个,而且可能是因为淘宝失误 所造成的。
再做一个想象延伸,假设平台公司涉诉了,如果平台公司直接打印网站上的电子合同作为证据,而没有其它任何保障措施,没有公证, 也没有第三方存证,难道平台公司就会败诉?当然不会,因为案件的结果受太多的因素影响了,比如说在庭审过程中,对方认可平台公司的打印文件,那一切不就不 能再多费口舌了么,即使对方不认可这个打印的合同,那法官肯定会问:“那你说说你哪里不同意?哪个条款有问题?”你说呗,你说得出来么?而且在庭审现场, 负责的法官还会安装一个APP,点开看你的协议。
所以,在互联网领域内,特别是客单价比较小的商业模式下,即使涉诉,不一定败诉,即使败诉,损失金额也不一定高,如果这些能在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就不能提心吊担了。
尤其是 P2P 网络借贷,它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的民间借贷,投资人、借款人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 P2P 网贷平台实现投资、充值、提现、借款、结算等等这些行为,而这些行为都离不开电子合同。
但是在电子合同越来越普及的同时,又会有很多行为人对电子合同茫然不知,不清楚电子合同是不是像我们平时用的传统的纸质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力。今天就给大家讲讲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数据电文指的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是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通俗点儿说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email、电报、电传和传真这些。
一个是形式的特殊性: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像纸质合同就可以区分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所以电子合同容易被改动。
第二个是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是通过电信网络订立的,可以自动完成,由自动信息系统代表当事人作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过程可以不需要人工干预。简单说电子合同可以自动生成,无需人工干预。